客服热线:0571-88301236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19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我委制定了《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法规监督科  郑守良

电  话:0777—2861656

邮  箱:wjwfjk@163.com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 

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9〕86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项目的全面管理领导,落实具体措施,特成立钦州市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郑  琥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党组书记

副组长:陈  晓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梁  慧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郑守良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监督科科长

              郄  静    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科主任科员

                     陆锋传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职业卫生与监督科负责人

                     陆迎科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监督科工作人员

二、项目目标

落实国家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八桂蓝盾 护卫健康”县级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全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装备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 项目原则

(一)填平补齐。结合自治区“八桂蓝盾 护卫健康”县级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落实自治区为96个县(区)统一采购的职业卫生执法取证装备和快检设备基础上,结合实际需求采购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装备设备。不得重复采购已满足执法需要的装备设备,避免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浪费。

(二)发挥效能。钦州港区未设立卫生监督机构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承担其辖区内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相关设备交由承担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统筹使用。同时,加大对设备装备使用的培训力度,尽快将采购设备投入监督执法,充分发挥采购设备效能。

(三)规范管理。在确保国家项目要求采购设备已满足执法使用的基础上,可针对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结合《广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规范》,将结余资金用于采购其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设备装备,严禁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购买其他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设备装备,确保国家专项资金用好用足。

四、项目内容

按照项目原则,为全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备职业卫生执法取证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升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职业卫生执法取证装备包括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职业卫生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包括数字测尘仪、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检气管、声级计、个人剂量报警仪和辐射巡测仪等。鼓励县(区)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提升项目实施效果。

五、项目数量

对全市5个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予以支持(详见附件2)。

六、项目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做好项目集中招标采购和配发工作,并及时公示采购的装备设备清单。项目参与单位应当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前提,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一)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执法取证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质量。同时,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性,为所有有资格的供货方提供竞争的机会。

(二)确保选择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定标时应当充分体现产品技术和服务的重要性,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专家。

(三)采购设备需符合2019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要求(见附件1)。

七、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报备阶段(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 30日)。按各县(区)上报需采购设备的清单,由市卫生健康委拟定实施方案,经讨论研究通过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将方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后,相关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招标采购和配发,并及时公示采购的装备设备清单。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对实施项目首先进行自评自查,将实施情况形成总结,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八、工作要求

(一)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未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二)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抓好痕迹资料管理工作,按照项目要求,收集、整理好项目工作中的所有资料,及时归档保存,以备本次项目的督导检查及评估验收。

 

附件:1.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设备参数要求

               2.钦州市各县(区)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需采购设备清单及资金分配表

 

附件1

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设备参数要求

 一、数字测尘仪

(一)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尘或呼尘)浓度的检测。

(二)要求:

1.一般要求:小巧便于携带,可电池供电,有防爆功能,可直接在仪器中读出粉尘的质量浓度;

2.测量相对误差:对于校正粒子测量相对误差应当小于10%;

3.测量浓度范围:0.01mg/m3~150mg/m3;仪器应当内设出厂前已标定的具有光学稳定性自校装置。

(三)使用注意事项:

1.需按要求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和使用前的光学系统自校准;

2.根据环境状况设定仪器采样时间与量程,注意湿度风速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3.应当提前对工作场所中不同性质的粉尘确定出各自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用于测量时粉尘质量浓度的换算;

4.测呼尘时需配置呼尘切割器(B曲线)。  

二、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

(一)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报警。

(二)要求:

1.检测气体:主要包括可燃气、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氧气(O2)。按需配置: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氰化氢(HCN)、氯气(Cl2)、氨(NH3)、二氧化硫(SO2)、磷化氢(PH3)等;检测参数种类可根据执法需要选配;其准确度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2.测量范围: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为0~100%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容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当仪器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

3.传感器类型:电化学型、催化型或红外光谱型,根据需要选配;

4.进气方式:扩散式或泵吸式,根据需要选配;

5.资质:取得防爆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和计量器具许可证;

6.根据实际需求,可配备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也可按需配备单一参数检测报警仪。

(三)使用注意事项:传感器需定期进行校准。

 三、检气管(有毒气体检测管)

(一)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半定量检测。

(二)要求:

1.一般要求:小巧便于携带,不用电源和热源,不需分析仪器和化学试剂,不需样品前处理,可直接进行半定量测定;

2.性能要求:有毒气体检测管有不同的检测范围,可根据不同的检测目的和现场有毒气体的浓度情况进行选择。对于职业卫生监督尽可能选择能检测有毒气体10%~200%职业接触限值水平的检测管。参考如下:一氧化碳(检测浓度范围:3㎎/m3~60㎎/m3,下同),硫化氢(1㎎/m3~20㎎/m3),氯气(0.1㎎/m3~2㎎/m3),二氧化碳(1800㎎/m3~36000㎎/m3),氨(3㎎/m3~60㎎/m3),二氧化硫(1㎎/m3~20㎎/m3),氮氧化物(1㎎/m3~20㎎/m3),氯化氢(0.75㎎/m3~15㎎/m3),氟化氢(0.2㎎/m3~4㎎/m3),臭氧(0.03㎎/m3~0.6㎎/m3),甲醛(0.05㎎/m3~1㎎/m3)等。

(三)使用注意事项:

1.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吸取一定体积空气样品通过检气管进行检测;

2.检气管的有效期为1~3年,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四、声级计(噪声仪)

(一)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的检测。

(二)要求:

1.一般要求:便于携带,可直接在仪器中读出噪声强度;

2.测量范围:(30~130)dB(A),具有A计权,“S(慢)”档;

3.优先选择具备测定等效连续声级功能的设备;

4.符合《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 189.8-2007)要求;

5.具备防爆性能;

6.具有配套的声校准器(标准声源)。

(三)使用注意事项:

1.测量前应当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

2.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当戴风罩;

3.应当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五、个人剂量报警仪

(一)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超过设定的剂量及剂量率的报警。

(二)要求:

1.符合《辐射防护仪器 测量X、γ、中子和β辐射个人剂量当量Hp(10)和Hp(0.07) 直读式个人剂量当量仪》(GB/T 13161—2015)要求;

2.测量范围。累积剂量当量:0.00μSv~99.99mSv;剂量当量率:0.01μSv/h~10mSv/h;

3.报警功能:大于设定的累积剂量或剂量率阈值时有声、光和振动报警;

4.使用环境:-30℃~+50℃。

(三)使用注意事项:合理设置报警阈值。

六、辐射巡测仪

(一)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放射工作场所Χ和γ射线剂量水平的检测。

(二)要求:

1.一般要求:仪器操作简便、便携手持;

2.测量范围:仪表最低可测读值应当不大于0.1μSv/h;

3.仪表应能适应脉冲辐射场测量(GBZ201.5);

4.使用环境:-10℃~+40℃;

5.能够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三)使用注意事项:

1.尽量选择响应时间短的设备;

2.根据响应时间对检测结果进行时间校正。


附件:《装备配备标准》起草专家组联系人表


附件

《装备配备标准》起草专家组联系人表

image.png

项目招标过程中,如对设备参数等技术问题有疑问,可与起草专家直接联系咨询。

2

钦州市各县(区)2019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需采购设备清单及资金分配表

image.png